你的非盈利组织中有“不合资格”的人士吗?

2012年税法关于非盈利组织中“不合资格”个人的相关条例已正式生效。

2014年8月24日,加拿大税务局发布了一篇新的税务条例解释。在解释中,税务局指出如果它发现非盈利机构的董事,或管理层有“不合资格”的个人,它有权利拒绝非盈利机构向税务局提出的注册成为慈善组织的申请,或吊销慈善组织已经注册的资格。

一般来说,当某人曾经有过下述行为的情况下,他或她会被视为“不合资格”的个人:
1. 曾经因有过财务欺诈行为,或在经营当中存在其它非法行为而被定罪;
2. 与被吊销的慈善组织有过关联。比如:
– 曾是该组织的董事、执行董事(或相当于执行董事的角色)、信托人;
– 是该组织中的管理者、或是具有实际控制权利;
– 曾经参与或帮助推销过该组织经营的非合理避税捐款,从而导致税务局取消该机构的慈善资格。

虽然税法对于“不符合资格“的个人有着明确的定义,它并不会禁止非盈利组织董事会聘用此类人员。税法只是从另一方面赋予税务局相应的权利去考虑是否要采取行动,是否允许此类机构注册慈善组织的申请、或是对于已获得慈善机构资质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格。

如果你的机构正在考虑向税务局申请慈善资格,或是已经是慈善机构,你需要在现在或将来的董事会成员及管理成员的选择当中考虑他们是否是税法中介定的“不符合资格”的人士。如果是的话,你需要考虑他们可能给你的组织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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