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可以用来抵税吗?

当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异以后,一方有可能需要支付给另一方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抚养费和配偶抚养费。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支付方不可以用来抵税,而接受方也不需要把它当作收入来报税。对于支付给配偶的抚养费,如果接受方可以自由支配其使用的范围,并且夫妻双方已经由于分居或离婚居住在不同的住所,而且支付的金额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则支付方可以用来抵消当年的税务收入。

1. 必须支付给另一方本人;
2. 支付的款项必须是用来维持生活的津贴;
3. 必须是周期性的支付(比如按月支付);
4. 所支付的数额必须是按照法院的裁定或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数额。

相对应地,接收方则需要将其申报为当年收入。

2014年6月20日,税务局在其更新的税务条例解释中对上述第三个条件(即支付的款项必须满足周期支付的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地解释。

通常情况下,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不符合周期支付的原则,因而不可以用来抵消支付方当年的税务收入。不过,如果是由于支付方没有按照法庭的裁定或离婚协议的条款按时支付给另一方所应付的赡养费,当支付方将所欠的款项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给另一方时,税务局同意将其作为特例允许支付的金额用来抵消支付人当年的税务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付的款项是用来解除支付方将来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此类的支付安排则不属于特例情况,支付人不可将支付的金额用于抵扣个人收入。

税法对于配偶或子女赡养费的规定非常复杂。在你同配偶达成有关抚养费的协议之前,最好先咨询相关法律意见,并与你的会计师商议子女抚养费(support payment)或配偶赡养费(spousal amount)的安排对你的税务有何影响。避免因不懂得税务条例而使你失去合理避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