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务居民房地产投资中的税务问题-物业出售

有很多移民加拿大的朋友在入籍之后会选择回流原居地。他们中许多人回流后会选择成为非税务居民,不会再向加拿大报税。这些移民在加拿大居住期间会至少持有一套房产,有些人在回流后把这些房产出租作为一个投资项目。另外,有些“空中飞人”在移民加拿大后因为无法放弃原居地的工作或事业,从税务的角度考虑,选择作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被加拿大过去一段时间内火热的房地产所吸引而投资物业。加拿大税法对非税务居民出租、出售房产时有着特殊的要求。希望成为非税务居民的移民人士应该了解并遵循相关的规定,以免给自己惹出不必要的麻烦。

物业出售

 税法规定,加拿大人如果从非税务居民手中购买物业时,有责任扣留总价的25%作为卖方非税务居民的预缴税款缴纳给税务局。这就是为什么律师会要求卖方签署一份申明,声明自己是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原因。举个简单的例子,当A(非税务居民)出售加拿大的房产给B(税务居民)时,假如成交价是1百万加币,B有责任替A代扣成交价的25%(25万加币)给税务局作为A的预缴税款。这样,A只能从B手中得到75万加币。

如果非税务居民不希望买方替自己扣税,非税务居民可以向税务局提出请求按照实际增值部分来预扣税款。非税务居民可以在closing之前,或必须在Closing后十天之内向税务局提出此项申请。CRA在对提出的申请核实后出具证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一般律师在没有收到CRA的证明前会Hold总额的25%。直至收到证明后,才会将余下的金额交给卖方。

税务局一般需要8个星期的时间来处理此类非税务居民的申请。注意如果非税务居民出售的房屋在过去有过出租行为,会导致税务局核查非税务居民是否对出租收入按时申报并交纳税款。在非税务居民对过去的房租收入没有申报或税款未清的情况下,CRA会大大延长出具证明的时间。

一般来说,非税务居民预缴的税款会大于实际需要支付的税款。非税务居民需要在出售房屋第二年的4月30日之前向税务局提交非税务居民税表以要回多缴纳的部分。逾期提交有可能导致多支付的税款无法要回,提醒非税务居民格外小心自己的税务问题,应及时向专业会计师咨询,并在专业会计师的指导下按时申报税务,以避免未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加拿大税法对非税务居民出租、出售房产时有着特殊的要求。希望成为非税务的移民人士应该了解相关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处理,以免给自己引起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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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涛为加拿大特许会计师(CPA, CA).了解更多详情, 请浏览网站http://litao.tlinc.ca/cn/. 如需要专业帮助,请致电(416)399-8106 李涛特许会计师事务所预约咨询。

非税务居民房地产投资中的税务问题-物业出租

有很多移民加拿大的朋友在入籍之后会选择回流原居地。他们中许多人回流后会选择成为非税务居民,不会再向加拿大报税。这些移民在加拿大居住期间会至少持有一套房产,有人在回流后把这些房产出租作为一个投资项目。另外,有些“空中飞人”在移民加拿大后因为无法放弃原居地的工作或事业,从税务的角度考虑,选择作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许多人被加拿大过去一段时间火热的房地产所吸引而投资物业并出租以获取最佳回报。

出租物业

非税务居民必须根据该税法第XIII部分要求缴纳预扣税款。对于物业出租,这一税率是租金的25%。如果出租是由地产经纪或出租公司代理的,代理方会在扣除预扣税款后,将余下的部分交给屋主。这一税款需要按月缴纳。

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如王先生出租了一套公寓每月2000加币,王先生需要每月向税务局缴纳500加币作为XIII部分税款,王先生实际只得到1500加币。如果出租是由中介帮助执行的,中介将有义务替王先生缴纳此项税款。如果是王先生自己寻找的租客,在租客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并知道王先生是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的情况下,租客有权利并有义务帮助王先生预扣此项税款缴纳给税务局。

由上例可以看出,因为此项税率不考虑在出租过程中的费用,对于非税务居民而言,这是一项沉重且不太合理的税务负担。幸运的是这一税务在恰当的安排下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非税务居民被要求扣减XIII部分税款,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按照税法第216条扣税。按照第216条的规定,非税务居民在申请后可以按出租物业的净收入每月缴纳税款。注意非税务居民仍需要按月缴纳。此项申请不是一次性的,必须逐年申请。

如果非税务居民提出了上述申请,非税务居民必须在下一年的6月30日之前向税务局申报出租税务。逾期不报,税务局会取消非税务居民按照第216条缴税的请求,要求按照税法第XIII部分(25%)缴税。

如果非税务居民希望按照税法第216条申报税务不过未提出上述申请,非税务居民必须在两年之内向税务局交纳相应税表。逾期税务局将不予接受。

加拿大税法对非税务居民出租房产时有着非常特殊的要求。希望成为非税务居民的移民人士应该了解相关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处理,以免给自己引起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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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追讨税务欠款的时效性

加拿大联邦政府在2004年对税法中赋予税务局(CRA)追讨税款的期限做出了修改。在此之前,税法并没有对此有任何规定,税务局对税务追缴的立场一直是没有时间限制。

在2003年的一场上诉中,最高法院裁定税务局应对追讨税款的时限有所限制,并按照Crown Liability and Proceeding Act裁定税务局必须在六年的期限内开始追讨欠款。联邦政府为了减低这一裁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于2004年修改了税法相应的条例。

从2004年3月开始,修改后的税法要求税务局必须在10年内对税款开始追讨。如果超出这个期限税务局将无权征收相应的税收债务。也就是说,在作者撰写此文时(2014年6月)如果你有2004年6月以前的欠税,你有可能凭此条例免除相应的债务。

根据加拿大联邦审计署(Auditor General of Canada)的报告超过五年以上的税务欠款占总税务欠款的15.2%,大约有44亿加币。不过目前税务局无法知道这里面有多少会因为逾期而无法收回。

目前税务局是以人工的方式查找这些欠款的税务账号。这一方法费时费力。为了应对这一变化,税务局正在设计计算机系统希望可以自动查找将要逾期的账号,不过在资源和技术许可的条件下,新的系统估计在2016年的10月才会投入使用。

如果你恰巧有欠税,不妨检查一下税务局的来信日期,看看你是否有幸在逾期的名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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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税务安排可能对移民申请造成的不良影响

许多人在考虑税务问题时往往只考虑怎样做可以省税,而忽略了税务问题可能会给其他的方面带来的影响。如下例(Zheng v. Canada , IAD File no. VB1-01603)中移民郑先生的税务处理方式就给他担保母亲移民申请带来了负面影响。
郑先生2005年移民加拿大,2006年,郑先生提出申请担保他母亲移民加拿大。郑先生的主要收入在美国并且 在美国拥有两处房产。一处用来出租,另一处自住。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郑先生将自己视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申报了非常有限的加拿大收入。
2011年郑先生接到移民局的通知,他担保他母亲的移民申请被拒。被拒的理由是因为郑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在申请期间在加拿大居住。郑先生在得知结果以后,提出上诉。他的上诉在2011年被法庭驳回。法庭在判决中指出,按照移民法条例担保人必须在加拿大居住,可郑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在申请期间居住在加拿大,而且无法解释如果在加拿大居住为什么要按非居民税务申报。法官认为郑先生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而无法信服,因而驳回了郑先生的上诉请求。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国来加拿大的移民已经不像十年前那样财务结构相对简单。许多移民在中国或其他地方仍有资产。有的夫妻一方移民,另一方仍然希望留在国内。而有些回流的移民在回去一段时间后又希望回到加拿大,或是因需要帮助配偶,子女或亲属移民,而希望重新成为加拿大的居民。这些因素给个人的税务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有些报税人员在不完全了解客户的情况下,只从省税的角度为客户提供税务建议。这样匆匆做出的税务决定非常有可能给客户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
我的一个客户W女士就遇到过类似情况。W女士当年回国工作时被建议按非居民申报,因为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加拿大申报中国收入。可W女士在回国几年后结婚,婚后W女士决定帮助丈夫申请移民。当她收到移民局要求提供材料时,才发现自己按非税务居民申报可能会对丈夫的移民申请不利,可此时她已经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此时按照税务居民申报,她将要补交税款和罚款;如果继续作为非税务居民,她丈夫的申请有可能被拒。W女士非常后悔当时的决定。
无论对于刚来加拿大的新移民还是决定回流的老移民,决定自己是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务居民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应该慎重考虑,不要因为暂时可以得到几百加币的退税,或为图省事,而给自己的将来带来诸多麻烦。 寻找专业会计师的帮助,可以帮助您分析预测不同做法在税务及财务上的利弊得失。如何决定则需要您结合自己的情况和长期打算做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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